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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草案--强化商标使用”的相关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3 次浏览

随着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为促进商标运用和完善公共服务法治,相关部门正在推行《商标法》的修改,目前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商标法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内容,本文仅针对其中“强化商标使用”的相关制度条款,从法理梳理和法条解读的角度,帮助公众进一步理解商标法律制度的变化。


品源观点一


自现代商标法律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在商标权利取得方面长期坚持商标注册取得主义,这种商标注册取得模式固然具有较强程度的权利稳定性和较高程度的制度实施效率,但却忽略了商标使用才是商标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因而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诸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的不公行为。非使用目的的商标行为异化了商标保护体系,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顽疾。根据相关统计,2022年全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达到了736万多件,商标异议、无效、撤三、撤三复审等评审案件也有10万多件。一方面是大量商标在申请时,都会遇到在注册前检索阶段发现有在先近似、注册通过率不高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每年有大量不在使用、或是恶意注册、傍名牌的商标被不予注册、注销、撤销。行政司法资源被大量浪费的同时,也造成商标申请人、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上升。上述现象的出现反映了《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商标制度设计“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前对使用意图强调不足,注册后对于使用义务关注不够。



品源观点二


我国现有《商标法》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前提。其实不管是“注册取得制度”或是“突出商标的使用导向”,都存在一定的优缺点,许多国家探索将两者优点相结合的商标取得方式。比如美国是彻底的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取得必要条件的国家,使用意图声明和实际使用的证据都需要具备。欧盟以注册取得为基础,但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单一采用注册取得制度,对未注册商标获得的保护有限,或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规定了较高的举证义务,有些国家则规定注册和使用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具体的商标法立法背景不同,因而适用的法律各不相同。


品源观点三


我国商标法之前为处理在商标注册乱象突出的问题,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2019.11.01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这反映出近年来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立法方向,即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突出商标的使用要素,以更好地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但有部分学者认为,其从反面设置否定情形,没有从正面设定正确做法,易使法条流于形式。因此,此次《商标法草案》在上述立法价值导向下,完善了相关条款:一是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第五条);建立商标注册后每 5 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六十一条)。二是增加禁止重复注册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防止权利人通过重复注册的方式,逃避商标使用义务。


品源观点四


那么各商标权利人应如何规范地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呢,笔者在此建议:第一,证据文本上最好清晰显示“时间、商品、商标”;第二,尽可能定期保存以下相关证据(一)广告、宣传类证据1、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打印为pdf文件时请带上页眉页脚,这样能显示出网址链接)。2、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宣传相关产品的合同+广告内容。(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广告宣传图片。)3、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二)产品生产、销售证据:1、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产品手册(手册封面、封底都一并扫描)+产品手册印刷合同+发票。2、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如合同、发票、发货记录、签收单、产品说明书等。3、线上销售平台的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截图(天猫、京东等平台上的官方旗舰店)。4、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实体图片、销售场所/生产厂房的图片。(三)企业运营的相关证据: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和/或申报文件)、公司/产品相关荣誉证书等。

综上所述,被注册的商标不进行使用的,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强化商标使用、针对未使用的商标的撤销制度可以让经营者取得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权,盘活闲置的商标资源,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除此之外,主动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撤销未及时提供使用证据的注册商标的制度,还能避免实际已经“死亡”的商标阻碍他人的注册和使用,达到对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正常经营者进行商标注册的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从而更好的促进产业的发展。我国商标法没有照搬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而是结合了我国具体国情,坚持注册取得模式,同时强化商标的使用要素,将使用制度的合理规定予以本土化,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商标注册取得模式,更好的杜绝了商标乱象的发生,发挥了商标的本质功能。


作者:品源苏州办 王婷/庄焱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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