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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的丰巢科技专利侵权诉讼系列案件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1-05-14 次浏览

案件摘要

 

       2018年6月29日,针对案号为(2017)苏05民初1282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和案号为(2017)苏05民初1283、1295、1296、1298、1299号侵害五个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决定: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章玺的全部诉讼请求,另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主动向法院撤回(2017)苏05民初1283号实用新型纠纷一案,苏州中院在收到原告撤销申请当日裁定准许其请求。

 

       在上述侵权诉讼案件审查期间,品源受丰巢科技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上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近期,专利复审委下发第38265、37635、37555、37534、37533号等五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据决定书中反馈,上述五项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至此,丰巢科技在苏州战场上取得全面的胜利。

 

基本信息

 

原告:章玺   无锡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主体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1.图文简述

数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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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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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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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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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由图二可知,近几年,以章玺及名下公司无锡有格、无锡阿法迪两家企业等三个法律主体之名义发起了百起诉讼。也可知,2017年之前发起诉讼的主体名义绝大部分为: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而在2017及2018年则以无锡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起诉讼的主体。

由图一可知,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05-26和2017-10-31两次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在, 12月6日,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或公司)首发申请上会。招股说明书具体说到,深圳市丰巢科技在2015、2016、2017年1-6月均是智莱科技的第一大客户,对智莱科技市场份额大幅度增加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智莱科技的发展对于丰巢科技的影响也较为显著。

 

2.结论

       基于上述之背景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8日受理无锡有格科技有限公司发起的六起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案,尤其是案号为(2017)苏05民初1282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该案直接涉及到丰巢智能快递柜核心“大脑”是否合法的问题,很显然对于丰巢科技来说,该案的胜诉与否对于其企业经营亦是极其关键的。

       案号为(2017)苏05民初1283、1295、1296、1298、1299号侵害五个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虽然不直接涉及丰巢科技的核心部分,但由于智莱科技与丰巢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相当深厚,若智莱最终被认定侵权,则间接会对丰巢科技核心利益产生不可预知的损害。另外,该系列案件的胜败对于智莱科技的影响并不弱于丰巢科技,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可能导致其上市进程中止,甚至会直接致使智莱科技丧失其本次上市的可能性。

 

案件焦点

 

       在庭审期间,原告章玺先生临时申请苏州中院就丰巢智能快递柜进行现场勘验,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书。品源团队针对对方突发性的举措,当即作了回应,主审法官在已下发的判决书中详细记录品源回应的内容,原文摘录如下:

原告并未任何实质性证据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性、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者、被控侵权产品的所在地等,更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专利权,且其专利权并不稳定。

 

       进一步而言,其申请现场勘验将对丰巢公司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 被告相关设备的损害或损毁;

2、 影响被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营;

3、 影响被告相关设备的使用者的使用安全性;

4、 增加被告对相关设备运营及安全性的检修成本;

5、 造成用户货物的灭失、损坏或损毁;

6、 影响被告的商业信誉等。

 

       因此,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请求对勘验申请不予批准。即使原告提出的勘验方案经过法院法庭同意,为保障被告正当合法权益能够实现,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经评估,勘验可能给报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1、 主柜:数量1,贰万元;

2、 副柜:数量3,壹万伍仟元;

3、 停工、误工:伍仟元

4、 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费用(包括人工费、差距费等),壹万元;

 

       上述合计伍万元。

 

       由于相关设备的使用者的货物价值难以估计,勘验造成用户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损毁的价值难以估计,这些损害结果也均应由原告承担,请求原告针对该项提供担保金不少于伍万元。

综上,请求原告提供担保金不少于拾万元

 

       苏州中院主审法官支持品源律师的上述观点,并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章玺发送《责令担保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担保金人民币拾万元。

       2018年5月27日,原告章玺向法院复函意见,但苏州中院主审法官并未采纳其说法,截止本案庭审结束时原告仍未缴纳。

 

典型意义

 

       对方在诉中突然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若原告之申请如期实现,对于本案最终结果的影响倒是其次,关键是被告丰巢科技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的公司,快递行业的基础价值是安全可靠性,即是保证快递物的完整性与可期待性,如公权力机关较为轻易应允申请人对“智能快递柜”进行拆卸,使其关键技术公之于众,这必然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关于该点的论述也较为精辟,简明扼要的语句之中阐释公权力机关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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