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成功案例

品源代理“海来捞”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1-05-12 次浏览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第43类“海来捞”商标是山东海来捞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商标申请号18888902,申请的服务是“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备办宴席,汽车旅馆,旅馆预订”,于2016年11月20日总第1528期初审公告。

        后经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裁定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2018年10月16日,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异议人”),针对复审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不予注册答辩。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是一家大型现代餐饮企业,几十年来,一直将“海底捞”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使用。“海底捞”商标最早于1997年经国家商标局审核获得商标专用权,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核准的商标的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将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复审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复制,虽然申请在不同的服务但是关联性较大,复审商标的注册会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若核准注册将会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不予核准注册复审商标的注册,维护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为自创词汇组合,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申请人在“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申请了“海来捞”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海底捞”的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复审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复审商标的申请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复制,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且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只是用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据此,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并不能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他人对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四、典型意义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商标:

 

(一)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二)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505.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