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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成功代理“六个核桃”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1-05-12 次浏览

一、案情详细介绍 

 

(一)基本事实

 

       第7类第16357141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南部县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商品项目是“农业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切肉机.家用豆浆机.洗衣机.空气冷凝器.阀(机器零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争议商标于2016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8年11月2日,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1.申请人名下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于2015年认定为驰名,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2.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大量摹仿其他知名商标,并进行批量有偿转让,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二)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主体资格、荣誉证书、驰名批复、申请人在行业的知名度、获奖资料、媒体报道、纳税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三)裁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六个核桃”商标经使用宣传,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六个核桃”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六个核桃”难为巧合;尤其是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不同标识在不同行业类别上,其中多件与知名商标近似且公开出售。被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也没有对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评析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时,难点在于商标注册人是否是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毫无相关的第7类申请注册商标,但根据申请人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完全有接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同时申请50多个商标,部分与知名商标近似且公开兜售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品源律师团队根据被申请人恶意情况,列举了大量证据,最终获得审查支持。

 

三、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被申请人恶意性的处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寻找大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恶意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大都与知名商标相近似,那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完全有接触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被申请人不仅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商标买卖平台上公开售卖该商标,进一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恶意性。从上述方面论证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四、典型意义

 

       该案在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方面借鉴意义:被申请人在完全有可能接触到该商标的情况下,故意在与申请人关联度不高的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完全相同商标,本身就有一定恶意性,再加上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大量申请注册了其他知名商标,并在知名商标平台公开售卖,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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