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介绍(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28 次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衔接专利审批授权和侵权判定,其审理结果不仅为科技创新提供源头保护,也是专利高质量转化运用的前提基础。


自2010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所审理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中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能够诠释审查标准的年度十大案件,并于“4·26”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保护和激励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01“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作为重大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本案涉及通信领域LTE物理层标准,审理聚焦于创造性判断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26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抓住发明本质,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避免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技术特征割裂考虑、机械比对,导致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本案进一步诠释了在判断现有技术能否结合时,应当整体考量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准确得出创造性审查结论。本案审查决定的作出,推动了两家企业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的进程。



02“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专利号:ZL200610072849.5),专利权人为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本案系锂电池领域以计算公式表现参数特征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对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2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对于含有参数特征的锂电池领域发明专利,本案从两个方面阐释了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具有示范作用。一是,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技术方案中包含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推知其能否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需要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否则说明书无法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二是,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不完整,仅给出某种设想或任务,并未给出实现该设想或任务的具体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或依赖现有技术手段又不能实现该设想或任务,进而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03“聚氨酯抛光垫”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聚氨酯抛光垫”(专利号:ZL201410448504.X),专利权人为罗门哈斯电子材料CMP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王某。




聚氨酯抛光垫为一种机械化学抛光垫,在生产实践中广泛用于芯片晶圆的抛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关于配方组分和物理性能的多个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创造性评价中是否应当予以整体考量。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4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不同于以宏观结构呈现的传统机械产品,本案的聚氨酯抛光垫属于一种化学机械学科交叉的创新成果,此类产品的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制备特征和性能参数特征的限定。




在本案中,合议组根据实验数据认定,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含量与物理性能参数等多个特征不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无需整体考量。然而本专利解决了抛光垫的均一性及热稳定性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均未就此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具备创造性。




本案审理遵循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为专利权划定了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


 



04“能够控释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盖伦制剂形式”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能够控释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盖伦制剂形式”(专利号:ZL200810213769.6),专利权人为法国施维雅药厂,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刘某。




涉案专利涉及药品名称为“格列齐特”的可分割延长释放型片剂的制剂发明,适用于降血糖药物。本案涉及补交实验数据的证据审查规则、技术障碍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等多个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7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药品专利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是医药化学领域案件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技术事实分别提交实验数据,且两者实验结论完全不同甚至存在相反之处。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高。



审查决定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多个层次深入审查当事人的补交实验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进一步明晰了实验报告类证据的审理规则和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本案还对“现有技术中的负面描述是否构成判断技术启示时的障碍”给出指引,强调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具体分析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信息,在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后,客观判断其是否构成判断技术启示时的障碍。




05“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专利号:ZL201380070567.X),专利权人为布罗德研究所有限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协会,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图尔金。



本案涉及的CRISPR/Cas9技术被称为“基因魔剪”,曾在2020年获诺贝尔化学奖。本案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四个申请人中仅两人向在后申请人作出权利转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后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优先权。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7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对于经PCT途径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当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时,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权要求优先权的情形包括:在后申请人是在先申请人之一,在后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人的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形成权利转移。本案从优先权性质出发,对上述规定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与适用,即优先权转让可以视为是基于申请权的“使用许可”。当在先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时,其中部分申请人作出优先权转让并未剥夺其他申请人转让的权利,这种理解符合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决定认定,本案情形满足“在后申请人是在先申请人之一”的法定条件,在后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06“聚(亚芳基醚)共聚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聚(亚芳基醚)共聚物”(专利号:ZL200680046261.0),专利权人为高新特殊工程塑料全球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聚(亚芳基醚)共聚物是世界五大通用工程塑料之一,作为高频覆铜板的核心基材成分,其性能指标决定了电子设备主板的设计和制造能力,是电子产品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9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高分子化学领域常见使用复杂多样的参数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是该领域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本案结合高分子化学领域的特点,诠释了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判断原则:当参数特征难以进行比对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判断该特征能否推定公开。此时既要考虑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例如原料和工艺步骤的异同,也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相关经验公式的计算、其他关联参数的印证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审查决定中的上述判断原则,为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此外,对于在无效程序中如何看待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意见陈述的法律效果,本案也进行了阐释。



07“一种复合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复合装饰板”(专利号:ZL201920768950.7),专利权人为谭某,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梁某。


在涉案专利的关联侵权纠纷中,生效判决认为,请求人提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所展示的商品无法体现“塑料薄膜”的技术特征。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同样提交此份证据作为现有技术,主张其中“吸塑”一词隐含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塑料薄膜层”,并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说明“吸塑”的技术含义。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充分考虑新出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作综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吸塑”即为在某一结构表面通过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因此隐含公开了其产品具有“塑料薄膜层”,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本案阐明了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范畴,以及如何判断“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规则和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08“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专利号:ZL200780048958.6),专利权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21年起,专利权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禁令,无效宣告请求人亦提出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本案即其中之一。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在判断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成立时,要判断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实质上清楚地记载了与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专利审查指南》对优先权核实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在先申请是否实质上清楚记载了在后申请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决定指出,虽然在先申请文件中存在与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文字记载,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则在先申请对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记载属于笼统或者含糊的描述,实质上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清楚记载”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决定认定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09“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运动鞋”(专利号:ZL201930327108.5),专利权人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彪马欧洲公司。


本案涉及两大知名运动品牌的知识产权博弈,案件焦点在于涉案专利鞋跟处争议设计是否起到商业标识作用,争议点涉及图形近似的判断、争议设计的功能、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专利权人的主观意图、联名商标的使用等多个方面。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权利冲突认定中的考量因素和判断方法,在图形近似程度的判断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专利权人的主观意图、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考察涉案专利对争议设计的使用是否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判定提供了审理指引。决定指出,涉案专利的争议设计客观上没有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是装饰性使用而非标识性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在先商标混淆。


决定表明,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同时,不能通过扩张性解释将外观设计中正当使用的图案纳入在先商标权保护范围,阐明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边界。



10“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专利申请号:201980006158.0),复审请求人为史蒂芬·L·泰勒。


达布斯(英文名称“DABUS”)是本案申请人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申请人先后在英国、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并在申请文件中将发明人名称登记为达布斯(DABUS)。人工智能能否作为发明人,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37303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合议组首先从专利法对发明人享有权利的相关规定出发,指出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被授权,还包括要确定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的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人身权利,均是民事权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达布斯是“人工智能系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之一,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本案是我国关于“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问题的首案认定,为全球性的问题提供了中国答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875.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