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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案件获评中华商标协会2021-2022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1 次浏览

6月17日,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中国商标年会在东莞正式开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活动。在“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上,主办方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评选产生的“2021-2022商标代理典型案件”,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BENTRE”商标侵权案因其创新性、典型性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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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对于宣传商标代理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提升行业水平、树立行业典范、指引行业方向、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本次典型案例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代表、法院法官、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评审团,从全国范围内报送的案例中评审产生。


典型案例介绍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广西东兴富华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富华食品”)是越南东亚综合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越南东亚”)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自1996年起,即开始从越南东亚进口并在中国大陆销售标有“BENTRE槟椥”商标的椰子糖产品(产品包装如下图),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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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注册“00.png”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7年2月14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使用在30类的“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因富华食品进口、其他二被告销售标有“00.png”商标的椰子糖等产品,涉嫌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主张


原告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三被告提起了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富华食品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00.png”商标,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判令其他二被告停止销售侵犯“00.png”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三)被告抗辩


“BENTRE槟椥”商标是越南东亚创立的椰子糖品牌,自20世纪90年代,已经将该商标使用在椰子糖产品上。自1996年1月起,越南东亚授权富华食品的前身作为“BENTRE槟椥”椰子糖的中国销售总代理,向中国出口“BENTRE槟椥”椰子糖。富华食品成立后,与越南东亚续签了总代理协议,继续向中国市场销售上述产品。经过二十余年的销售与使用,标有“BENTRE槟椥”商标的椰子糖等产品早在2016年原告申请涉案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完全满足《商标法》第59条3款先用权抗辩的全部要件,原告作为在后的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被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BENTRE商标。此外,原告的涉案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裁定中宣告在全部商品上无效,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第30条和第44条1款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规定。因此,除先用权抗辩外,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权利即存在瑕疵。


(四)裁判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相信越南东亚生产的BENTRE椰子糖,很多人都很熟悉;甜甜的带有浓郁椰子味的方形糖果,是一辈人记忆中的“童年味道”。品源代理这个案件且抱着必胜的决心,除了因为坚持着“信赖意味着责任”的品源价值观外,还因为不想让原告这样的“李鬼”破坏了我们童年的美好记忆。

事实胜于雄辩。当几千页的在先使用证据、越南的商标证书、中国的外观专利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送货单、订单等摆在法庭上,“李逵”还是“李鬼”,真相自辨。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先用权抗辩的典型案例。当在先使用多年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的商标遇上了在后恶意注册商标的“维权”行为,在先使用人需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在在后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的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获得在先用权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此外,遇上在后恶意注册的情形,在积极搜集使用证据进行抗辩的同时,也应及时提交商标无效的请求,以从根源上无效掉抢注商标,彻底清除使用障碍。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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