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代理人专栏

结合案例浅析构成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2-11-10 次浏览

根据国新办公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367.4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21.7万件。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同比增长20.9%。


在如此庞大的量级下,商标申请人递交新商标注册势必会遇到困境,能想到的商标早已被他人申请或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不少商标申请人在实践中将创新点瞄准于对商标增加艺术设计,但若因艺术设计而改变了汉字的结构、字形、笔画等,极易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下述不规范汉字商标的相关案例,浅析构成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几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中,是否会对中小学生及其他中文学习者的语言文字认知造成不良引导,已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案例一:插客】



001.png


法院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中文“插客”、数字“86”及图形构成,其中“插客”经过艺术化处理,采取直线相交的方式对笔画进行了设计,但并未改变两汉字的基本结构,相关公众能够予以辨识,且通常亦不会据此进行书写。诉争商标中对“插客”二字的艺术化处理不构成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情形,不会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标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案例二:闪电购】

002.png


法院认定:就诉争商标的文字设计来看,横平竖直,字体周正,与手写书法字体或带有图案设计的汉字表现形式明显不同,容易被识别为某种风格的字体设计。同时,诉争商标的“闪”字内部的“人”与闪电图形走向笔画存在方向性变形,“购”字的“勾”明显缺少“点”,尽管是细节变形,但诉争商标明显改变了规范汉字的构成和笔画走向,尤其是貌似规范字体的设计,极易误导青少年或学习汉字书写的人群认为其为规范写法,从而影响汉字的规范性。因此,诉争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损于我国的文字文化和汉字规范秩序,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三:骄腾电业】

003.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主体为汉字组合“骄腾电业”,其中“腾”字并非规范化汉字。本院认为,对汉字认读笔画的规划是起到关键作用的,诉争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对原有文字的架构进行了不规范的变造,对相关公众的正确认读造成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案例四:猩童学】


004.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由汉字“猩”、“学”及不规范书写的汉字“童”组成,其中不规范书写的汉字“童”缺少笔画,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诉争商标如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影响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五:青梅酒肆】


005.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由中文“青梅酒肆”英文“QINGMTAVERN”及图构成。其中,“青梅”二字虽经一定的艺术处理,但并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不影响公众对“青梅”二字的识别,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六:雷朋】


006.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中的“雷”为不规范汉字,其与原告提到的所谓楷书写法并不相同,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案例七:酒之源】


007.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尚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并非现代汉字,亦不属于任意纂改的汉字或成语情形。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例八:东园】


008.png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東”及不规范汉字“009.jpg”组成,其中“009.jpg”与繁体汉字“園”字形相近,但为了追求字形结构的对称,故意减少笔画,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影响其对汉字的正确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典型意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从前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对于不规范汉字的审理整体较为严格,对于更改汉字整体结构、笔画顺序、减少笔画的商标极易被认定为不规范汉字,无法顺利获得注册。对于选择不常见的规范字体,或其设计很难作为日常书写字体时,仍有争取的空间。


综上,不建议商标申请人通过艺术设计对于商标中汉字更改其整体结构、笔画顺序、减少笔画,更不可自行造字。



作者:李琳 品源律师事务所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724.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二维码

关注微信

在线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