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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梅州公司批量申请阿京腾百商标,四企业提异议,裁定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1-05-12 次浏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对广东梅州一家公司申请的45件“阿京腾百”商标,全部裁定不予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其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8月28日,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回应南都记者称,其正在咨询律师建议。此前,该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阿京腾百”商标,腾讯、百度、阿里、京东四家公司联合申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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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案中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代理方介绍,2018年5月11日,梅州的一家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了“阿京腾百”商标,45个类别全部申请。经查询,这45件“阿京腾百”商标中,第一批初审公告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第二批初审公告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商标初审公告时间是3个月,2019年2月20日,第一批“阿京腾百”商标初审公告期届满,2月27日,第二批也会初审公告期届满。

 

       监测到“阿京腾百”商标之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有关公司为代理方对45件“阿京腾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代理方于2019年2月18日向商标局提交了45件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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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30850852、30846909、30841883、30860940、30860611、30846312号“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显示,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45件“阿京腾百”商标,全部裁定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8月28日,本案中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代理方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从商标注册的专业角度分析,“阿京腾百”商标虽然通过审查进入初审公告,但并不代表这件商标没有问题。“进入公告之后有一个异议的程序,如果相关的权利人看到了,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在本案中,“阿京腾百”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极易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如果和该商标相关的产品、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有可能连累到商标所指的相关的公司;如果注册完之后不使用,从品牌管理的角度来说,也可能对相关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上述律师表示。

 

       “阿京腾百”商标申请人为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行业属于“其他制造业”。公司名下共有53件商标,其中45件为“阿京腾百”商标,于2018年5月11日集中申请,涉及餐饮、住宿、通讯、服装、烟草、医疗器械、厨房洁具、社会服务等。

 

       8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应南都记者称,正在咨询律师的建议,还未有下一步决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文网址:http://www.boip.com.cn/news/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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